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16      来源:  

人社险中心函(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发生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7.688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8日

颁布日期:2015-2-28

执行日期: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