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恒优秀案例选编】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承办律师: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等
办案身份:管理人
审理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破产清算案件
办理期限:2024 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
审理结果:债权人受偿率60%以上
关键词:执行不能、执转破、债权人权益保护、快速办结
一、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对公司账户被依法冻结,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经研判认为,该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法庭审理。2024 年 7 月 23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内蒙古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查明,债务公司负债60余万元,涉及4名债权人,无可分配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
二、案件重难点
1.债务公司无可分配破产财产,管理人无履职费用,无费用提起相关追收诉讼。
2.债权人多年执行未果,情绪激动,沟通难度大。
3.向实际控制人追缴注册资本存在法律障碍。
三、履职亮点
1.扩大追收范围,对债务公司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原股东,现法定代表人的兄长、朋友进行追收。
2.诉讼前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被告、债务公司原股东进行财产调查,对偿债能力做出判断,查询到资产后垫付部分诉讼费,与破产庭协商缓减部分诉讼费,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管理人立即向未出资原股东、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追缴股东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迫于现公司股东其兄长、兄嫂压力,同意缴纳未出资款项。2023年12月,管理人督促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和管理人达成调解协议,新老股东同意在在债权范围内按比例缴纳出资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债务公司股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将出资款分两次缴纳给管理人,前后历时1年追缴出资款偿还全部债务。大幅度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
3.欠缴注册资本金额达500万元,大于申报债权数额,以此作为起诉标的将产生高额的诉讼费用。管理人以破产申报债权加破产费用等为请求数额,缓解诉讼费过高的压力。
4.管理人给予债权人、未出资股东有效情绪出口,反复解释案情,分析法律,争取共识。同时,给予债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合理的“融资偿债”时间。
四、办案成果及评价
1. 债权人受偿率显著提升。通过管理人上述工作,债权人受偿率从预估的0%提升至60%以上,企业债务全额清偿,化解了多名债权人与债务公司的纠纷。
2.清理积案、破解执行僵局。通过管理人“围魏救赵”变相施压,促使债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清欠,分期偿还全部债务,打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
3. 程序效率与司法创新
管理人调查先行,摸清债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底细后再采取行动,打有把握的仗。减少诉讼标的,降低破产费用,以最小成本撬动最大成果。2个月内快速受理并审结执转破案件,加速债务集中清理。大幅缩短传统破产程序周期。既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