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恒优秀案例选编】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承办律师: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
审理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
案由:破产清算
审理结果:破产重整成功
代理期限: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8月11日
关键词:破产清算 国企 重整 清偿率 征信恢复 税务 危化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网络会议 清算转重整 重整投资人招募
一、基本案情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是集天然气净化、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为一体的液化天然气企业,因经营失当及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21年11月23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深圳燃气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京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21年12月7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某公司管理人。
二、办理思路及过程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第一时间组成工作团队,并由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严桂琴律师担任该项目管理人负责人,履行接管资产、债权审查、审计、评估、追回财产、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根据京某公司行业性质、区域位置以及相应政策均具有特殊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进行破产清算,现有地址无法再办理类似项目的立项审批,资产将很难变现且会“跳崖式”贬值!
进行破产重整,是企业实现重生,盘活社会资源,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经审慎研究后,管理人认定京某公司具有破产重整价值及重整的可能性。管理人即刻协调股东、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引导京某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管理人不懈努力下,2022年5月23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股东也是债权人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京某公司自2022年5月24日起实行重整。
因受疫情影响行业经济下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结果尚未明朗、债务规模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人对“京某公司破产重整”望而却步。管理人针对京某公司天然气的上下游企业及专业的投资人精准发布招募公告,扩大对重整企业的认识和了解,夯实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预期信心。经过与意向投资人多次商谈后,采取多轮竞价方式最终以出资8160万元的中标价格成功招募到可靠的重整投资人。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主要债权人、政府、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后,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共同起草了《乌审旗京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又多次与出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商谈后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因京某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均涉及国资企业,对破产案件处置持较为审慎态度,且小额债权人人数较多、金额较小,人员构成复杂。管理人采用多种方案设计、分类协商推进。设计多种清偿方式与债权人协商,从中选定最优方案。与国资企业定期沟通,针对其疑虑问题及关注事项随时解释说明;对小额债权人逐一进行情绪疏导和解释说明。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仅用79天就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不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节省了破产费用及时间成本,而且让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至此,京某公司破产重整最大的难题得以解决。
经京某公司管理人申请,2022年8月11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鄂尔多斯市首例破产重整案件获得成功,京某公司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妥善化解1.6亿元债务,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30%提升至58.6%,京某公司79天重整成功,涅槃重生!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做好执行期间的监督工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发放职工及普通债权。同时,重整后的京某公司征信存在贷款违约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开展工作,重整即将“停摆”。管理人不间断寻找法律依据、协调银行、寻找多种方法、途径。最终创造性协调完成征信记录消除。管理人针对社保问题反复寻找计算依据与各级社保机构沟通寻找最优解决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鄂尔多斯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法治力量。
三、办案总结
京某重整计划给予债权人最高清偿、最切实保障。然而我们不应该仅关注重整计划本身,因为任何一个重整计划的制定是所有重整工作的成果,从重整范围的确定、重整模式的选择到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债权人的沟通、债权的审查、审计评估等每项重整工作都值得总结、反思。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市场化、法治化是破产法立法与施法的原则,遵循立法宗旨,体会法规本意,贯彻法理原则,是确保破产法顺利实施,实现立法目标的关键。京某公司重整案件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为类似案件重整提供了新的模式。截止目前,京某公司重整是内蒙古为数不多的重整成功案例,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但在管理人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工作中走了一些弯路,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和提升。
四、亮点展示
1.快速、首例。京某公司是鄂尔多斯市首例破产重整成功案件,京某公司通过79天快速重整程序获得新生,涅槃重生!
2.高清偿率。避免资产出现“跳崖式”贬值,获资8160万元,妥善化解1.6亿元债务,职工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30%提升至58.6%。
3.清算转重整。准确研判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价值及重整可能性,果断决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协调股东、债权人,实现清算转重整具体路径。提前完成债权审核,为重整迅速完成提供保障。
4.国企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与重要债权人各层级全程信息互通,答疑解惑,做好解释和各方争取工作,跟进全体小债权人,全力促进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5.帮助京某公司重整后恢复征信、拓宽融资渠道,助力重整计划草案实施,为企业重生扫清障碍。
五、优秀文书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内0626号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626破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内06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京某公司自2022年5月24日起重整。经征询多方意见,为维护京某公司营运价值,拟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现公告如下:
1.招募须知
(1)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2)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向重整意向投资人披露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未必完整描述重整资产的实际状况及瑕疵情况,重整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理解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重整意向投资人在提供重整资金外可能尚需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一旦提交重整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按照京某公司有关资产(权益)现状进行投资,并视为完全同意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同意按照税收政策承担所有税费及相应投资风险。
(3)本招募公告为非要约文件,只作各重整意向投资人投资参考使用,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本招募公告并不替代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重整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债务人重整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需自行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承担尽职调查费用。
(4)重整意向投资人能否成为重整投资人具有不确定性。
2.京某公司简介
(1)基本情况
京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敬老院南侧。公司注册资本为99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9%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张方山。公司经营范围:1.许可经营项目为天然气的净化、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无一般经营项目。
(2)经营业务情况
京某公司是集天然气净化、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为一体的液化天然气工厂,天然气处理能力为30万Nm3/d;占地83亩,总投资2.1亿元人民币。项目于2011年开始设计,2013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装置共分为:原料气调压计量单元、天然气净化单元、天然气液化单元、制冷剂储存单元、制冷剂循环压缩单元、LNG储存和装车单元。进站天然气首先经过调压计量单元,实现对进站天然气的调压和交接计量;经过计量稳压后的天然气进入天然气净化单元,对天然气进行脱二氧化碳、脱H2S、脱水处理,采用MDEA脱酸工艺;脱水采用三塔流程的分子筛脱水工艺;经过净化的天然气进入液化单元,天然气液化采用混合制冷剂(MRC)液化工艺;液化后的LNG为-162℃进入储罐储存。
(3)京某公司资产与负债
(3.1)资产。京某公司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23日京某公司资产总额为147,336,128.32元,负债总额为166,455,173.77元。目前因厂区进行安全整改使用存货,最终存货数量、资产价值存在变化。
(3.2)负债。截至2022年3月18日,共有3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30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5,212,031.95元,均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成立的债权为18户18笔,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164,539,153.55元。具体负债以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另,根据管理人调查,京某公司欠付职工工资、个人垫付的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公积金等职工债权为2,245,395.24元。另有欠付自2013年至2018年职工社保费,预计金额221,069.92元,最终以主管部门实际收取为准。
(4)企业的优势
(4.1)区位优势。厂址位于乌审旗南物流园区塔拉音乌素街,交通便利。
(4.2)京某公司选用先进混合制冷剂(MRC)液化工艺,生产设备设施良好。
(4.3)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有关安全、消防和劳动卫生设计规范。
(4.4)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取水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证照的有效期等信息以证照记载为准。京某公司现正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京某公司破产案件进展情况
京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摇号选定,管理人分别聘请了审计、评估机构承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监督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召开完毕。京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出具,无异议债权的裁定确认、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将于近日结束。
4.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
重整意向投资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国内、省内知名企业优先)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具备与拟投资的京某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天然气市场行业、产业链有投资、经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3)重整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重整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重整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意向投资人资格)。
(4)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人重整过程中需投入的资金、投资金额的支付期间和支付条件、京某公司重整后的经营方案、重整投资方案的执行担保方式等,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税收承担等有利于京某公司发展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等。
(5)本公告要求投资人具备的其他条件。
5.招募流程
(1)报名阶段
(1.1)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18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管理人决定延期的,另行公告。
(2)报名材料
报名时应向管理人现场或邮寄提交重整意向书(原件)一式三份及相关附件,意向书格式不限,但应至少包含以下事项:
(2.1)重整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主营业务核心优势等,并简要陈述重整投资意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计划、经营计划等,同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微信、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2.2)符合招募公告中“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上述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时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
(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5)如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2.6)资信证明:2020年、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如存在客观情况无法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管理人进行审核。
(2.7)重整意向投资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参与本项目投资的决议文件。
(2.8)重整意向投资人对京某公司的经营方案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
(3)特别说明
报名材料应加盖重整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上述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审,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重整意向投资人。重整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4)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委大楼六楼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电话:田律师15326995171;李律师15754772123
联系邮箱:JPTRQGLR@163.com
(5)交纳保证金
(5.1)保密保证金: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审,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在6月13日前书面(包括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重整意向投资人。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在6月15日前向管理人账户交纳保密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元),并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
(5.2)参选保证金:符合报名条件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在开展尽职调查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参加遴选程序。决定继续参加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于尽职调查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参选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万元)。
(5.3)保证金交付至管理人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蒙商银行鄂尔多斯乌审东街支行
账号:610365969
(5.4)如未按时交纳保证金,视为不符合重整意向投资人条件。
(6)尽职调查阶段
符合报名条件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在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和交纳50万元保密保证金后,管理人将配合重整意向投资人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期限截至6月20日。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考察)所需的费用由重整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在尽职调查期限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重整意向投资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意向投资人进行必要的反向尽职调查,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予配合。考虑到近期疫情防控因素,本阶段初步尽职调查原则上不鼓励现场尽调,确有需要的应符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
在尽职调查阶段,重整意向投资人明确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的,管理人在收到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
(7)提交重整方案及遴选
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正式重整方案;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投资人遴选。如提交重整方案的重整意向投资人超过1家,管理人将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经济实力、重整方案的条件等各项内容,对重整意向投资人进行竞争性遴选。具体流程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经遴选确定的重整意向投资人为正式投资人。此外,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另行选定一位备选投资人。
经遴选程序确定的正式投资人,应当于管理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8)保密保证金、参选保证金的退还及转换
对于在完成尽调之后或者正式投资人确定前,自行决定放弃参与投资,或最终未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或备选投资人的重整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保密保证金。
对于决定继续参与投资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在最终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后,保密保证金将转为参选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其参选保证金可以转化为投资资金。
已交纳保密保证金的重整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管理人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重整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正式投资人后,因投资人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拒不签署重整的相关协议、未能交纳“参选保证金”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对于参选保证金,管理人有权不予以退还,正式投资人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偿还京某公司的债务。如出现以上情形,备选投资人将自动转换为正式投资人,其交纳的保密保证金亦将转为参选保证金。
如备选投资人转换为正式投资人后,因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拒不签署重整相关的协议、未能交纳投资意向金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对于参选保证金,管理人有权不予以退还,备选投资人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偿还京某公司的债务。如出现以上情形,管理人有权重新招募投资人。
6.资产瑕疵及风险点特别提示
(1)京某公司拟重整范围为京某公司营运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资金。后续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重整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2)主管部门向京某公司下发数份责令安全整改通知书,可能导致京某公司面临行政处罚或相关问题。
(3)京某公司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延期事宜,是否成功办理处于不明朗状态,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被取消的风险。目前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进行相关项目整改(现整改正在进行),整改后办理延期。
(4)京某公司的部分特种设备需进行定期检测。
(5)对于重整交易、实施过程中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全过程可能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所有税费),由投资人自行询问相关部门,并由重整投资人承担。对于重整交易、实施过程中、重整完成后产生的可能由京某公司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所有税费),由投资人自行询问相关部门,重整完成后,由重整后的京某公司承担。
(6)对于京某公司现有财务账册体现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具有收回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
(7)京某公司可能面临较多个别清偿或其他未申报债权,涉及较大金额,相关主体存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可能性,且结果难以确定,同时也不排除申报债权的可能。
上述瑕疵提示,为管理人目前所发现的已知的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但是,管理人不承诺所披露瑕疵和风险点是全部的、无遗漏的、是完全正确的。
7.其他事项
(1)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如出现影响京某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乌审旗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不需要承担违约和/或赔偿责任。
(2)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京某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重整计划草案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目 录
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乌审旗法院/法院 | 指 |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
管理人 | 指 | 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内 0626 破 1 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某公司管理人 |
京某公司/债务人 | 指 |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
本案 | 指 |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
重整日 | 指 | 2022年5月24日 |
重整投资人 | 指 | 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 |
出资人 | 指 | 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审计机构 | 指 | 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机构 | 指 | 内蒙古正源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
审计报告 | 指 | 内安会审字[2022]第37号 |
评估报告 | 指 | 内正源华正评报字[2022]第06号 |
清算假设下评估报告 | 指 | 内正源华正评报字[2022]第07号 |
元 | 指 | 本报告的货币单位,如无特别标注,均为人民币 |
《企业破产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深圳燃气公司 | 指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燃气公司 | 指 |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重整范围 | 指 | 投资人同意以人民币81,600,000元的投资总金额参与债务人的重整,并最终获得债务人100%的股权,该股权项下对应资产包括债务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管道沟槽、电子设备、其他设备、车辆)、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存货、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应收债权(不含2022年6月15日前已收回债权,不含债务人现金等其他财产),上述存货数量、状况以内蒙古正源华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内正源华正评报字〔2022〕第06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
无形资产 | 指 | 京某公司名义持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 |
债权申报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规定,债权人向管理人正式送达的债权证明 |
职工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债权人 | 指 | 京某公司单一债权人或所有债权人 |
社会保险费用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
普通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债务人的普通债权 |
破产费用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本案项下指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安全整改费用、安全维护费用、日常运营费用等费用 |
表决组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拥有表决权的债权分组 |
重整计划之批准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指 |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的执行期限 |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期限 |
整计划草案通过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
重整后的京某公司 | 指 | 在投资人完成对京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存续的京某公司 |
管理人申明
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向乌审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呈,并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文件送达全体债权人、出资人以供审阅。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人士向债权人提供除该文件之外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任何表述,故切勿依赖任何该等陈述并视其已获得授权。
免责申明: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系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不能按照债权受偿方案履行还款义务及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由其依据《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重整计划(草案)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管理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法律、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评估、预测或意见,亦不得解释为管理人对相关事实、安排的承诺和保证。债权人须向其各自的专业顾问就该等债权人与本重整计划草案相关之利益及判断所涉及之法律、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其他事项进行咨询。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前 言
京某公司因经营失当及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经深圳燃气公司申请,乌审旗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内0626号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燃气公司对京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7日,乌审旗法院作出(2021)内0626破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履行相应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京某公司档案、印章等及时实施接管;(2)认真开展债权审查工作;(3)聘请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分别对京某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4)依法追回和保护京某公司的破产财产;(5)及时有效推进安全整改工作,努力促使债务人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6)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汇报,接受债权人、法院监督;(7)招募并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遴选方案选定投资人;(8)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5月23日,乌审旗法院根据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内06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京某公司自2022年5月24日起重整。
截至2022年8月6日,管理人已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组织对京某公司进行债权审查、资产调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推进安全整改、招募投资人等工作。重整投资人已对京某公司的现状、资产及负债等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和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书》,结合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并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及建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情况下,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共同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希望各位债权人充分考虑并对重整计划(草案)给予支持。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文书,重整投资人、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应当共同遵守。
概 要
为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现将重整计划(草案)摘要如下:
一、乌审旗法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由管理人请求乌审旗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将重整投资人变更为京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100%的京某公司股权。重整后的京某公司自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税金等。项目最终税务清算的责任和应交税金也由重整后的京某公司自行承担。
三、已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6个月内,以可分配财产总额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预留资金后的剩余偿债资金受偿。
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京某公司对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未清偿债务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京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敬老院南侧。公司注册资本为99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9%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张方山。公司经营范围:1.许可经营项目为天然气的净化、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无一般经营项目。
京某公司是集天然气净化、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为一体的液化天然气工厂,天然气处理能力为30万Nm3/d;占地83亩,总投资2.1亿元人民币。项目于2011年开始设计,2013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装置共分为:原料气调压计量单元、天然气净化单元、天然气液化单元、制冷剂储存单元、制冷剂循环压缩单元、LNG储存和装车单元。进站天然气首先经过调压计量单元,实现对进站天然气的调压和交接计量;经过计量稳压后的天然气进入天然气净化单元,对天然气进行脱二氧化碳、脱 H2S、脱水处理,采用MDEA脱酸工艺;脱水采用三塔流程的分子筛脱水工艺;经过净化的天然气进入液化单元,天然气液化采用混合制冷剂(MRC)液化工艺;液化后的LNG为-162℃进入储罐储存。
京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内0626号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燃气公司对京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7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626破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京某公司管理人。2022年5月23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内06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京某公司自2022年5月24日起重整。
(一)财务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21年12月23日为基准日,京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47,336,128.32元,负债总额为166,455,173.77元,所有者权益为-19,119,045.45元。
(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内正源华正评报字〔2022〕第06号《评估报告》,以2021年12月23日为基准日,京某公司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为108,270,288.56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总额为4,881.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截至2022年8月6日,共计3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30户),申报的债权总金额165,216,912.95元,均为普通债权。
2.债权审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北京燃气公司对管理人未确认的17,052.00元利息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核,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未予以确认的北京燃气公司申报的17,052.00元利息调整为确认。
另,管理人将沈阳远通防爆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118,738.20元和乌审旗辉煌不锈钢电动门加工部申报的债权1,100.00元由暂缓认定调整为全部认可。
截至2022年8月6日,管理人共认可21户21笔,合计债权总额为164,680,924.75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乌审旗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中的无争议债权,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内06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18户无争议债权,裁定确认普通债权总额为164,539,153.55元。
经管理人调查审核,京某公司职工债权共涉及53名员工,审查认定职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358,454.74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045,232.44 元,加班工资15,242.21 元,未休年假工资10,593.47元,
职工在乌审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未报销费用36,097.12元,欠付职工继续教育费用138,230.00元,欠缴公积金105,838.50元,欠付工资7,221.00元。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核算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为京某公司在拟破产清算下的资产可变现价值作出评估,为此,评估机构出具了内正源正评报字【2022】第07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京某公司的资产进行拟清算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如果京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为33,604,529.87元。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京某公司在支付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全额清偿职工债权,预留资金后,再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
根据拟清算状态下,以乌审旗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基础,截至2022年8月4日的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66,100,537.88元,且不考虑资产处置交易税费的前提,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位进行分配,各类债权的清偿率预测如下表:
债权类别 | 债权金额(元) | 受偿金额(元) | 受偿比例 |
破产费用 | 4,214,601.79 | 4,214,601.79 | 100% |
共益债务 | 6,890,585.88 | 6,890,585.88 | 100% |
职工债权 | 2,358,454.74 | 2,358,454.74 | 100% |
预留资金 | 3,054,477.62 | 3,054,477.62 | 100% |
普通债权 | 164,539,153.55 | 49,582,417.85 | 30.13% |
京某公司在假设破产清算状态下,且能够顺利进行资产变现33,604,529.87元,在不考虑资产处置交易税费、破产费用持续增加及其他情形下,普通债权受偿率为30.13%。
京某公司一旦破产清算,京某公司将依法注销,其资质、项目均将依法注销,导致资产将大幅减值,资产变现能力较弱,资产变现周期变长,且处置难度大。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将产生巨额的资产处置交易税费,且设备拆卸将产生巨额费用,使得实际回收的现金将远低于33,604,529.87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存在远低于30.13%的可能性。
在破产重整条件下,有效避免债务人整体资产价值的贬损,降低资产变现的不确定性和避免流拍风险,有效缩短了处置变现时间。重整投资人出资81,600,000.00元,有效提高了债务人清偿能力。
在重整状态下,以乌审旗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基础,截至2022年8月4日的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114,096,008.01元,依据重整假设下,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位,进行分类,各类债权的清偿率预测如下表:
债权类别 | 债权金额(元) | 受偿金额(元) | 受偿比例 |
破产费用 | 5,372,545.79 | 5,372,545.79 | 100% |
共益债务 | 6,890,585.88 | 6,890,585.88 | 100% |
职工债权 | 2,358,454.74 | 2,358,454.74 | 100% |
预留资金 | 3,054,477.62 | 3,054,477.62 | 100% |
普通债权 | 164,539,153.55 | 96,419,943.98 | 58.6% |
京某公司在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58.6%,不仅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且会提前普通债权的受偿时间。
综上分析,如债务人能够在全体债权人的理解和协助下顺利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 成功引进投资人,在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及时全额清偿的前提下,普通债权58.6%的清偿率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30.13%的清偿率。
2022年5月27日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2021年6月23日债权人表决通过《关于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方案》,2022年7月18日按照《关于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方案》,4名投资意向人参与了京某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会议,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81,600,000元价格当选重整投资人。
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5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乌审旗中禾油气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95%,马志钢持股5%,公司已投产运营加油加气站6座,目前在建加油加气站3座,同时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蒙大工业园区建设CNG母站一座,可为公司旗下自有站点提供气源保证。
重整投资人以81,600,000.00元参与京某公司的重整,并最终获得京某公司100%的股权,该股权项下对应资产包括债务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管道沟槽、电子设备、其他设备、车辆)、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存货、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应收债权(不含2022年6月15日前已收回债权,不含债务人现金等其他财产),上述存货数量、状况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内正源华正评报字〔2022〕第06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投资总金额用以清偿京某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包括重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及后续经营中的投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将81,600,000.00元投资总金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京某公司的实际情况,京某公司债权具体分类和调整如下:
经管理人调查及公示的京某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2,358,454.74元。对职工债权不予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优先全额清偿。
经管理人调查,京某公司存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尚未申报,待申报并经依法确认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优先全额清偿。
本重整计划(草案)就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164,539,153.55元的普通债权,按照受偿方案进行调整。
已依法申报,但在京某公司重整程序中尚未得到确认的债权,经乌审旗法院依法裁定确定后,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同类债权的认定和清偿标准清偿。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仅能在可供分配财产总额114,096,008.01元扣除已分配部分之后的剩余款项中,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式、清偿顺序、清偿时间予以分配。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后续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管理人将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新增债权,异议期为15日。公示后如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就异议债权及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对于无异议债权人,管理人将于15日公示期满后报请法院对无异议债权进行裁定。另外,对于异议债权,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在重整条件下,京某公司的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114,096,008.01元,包括重整投资人支付的81,600,000元重整资金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收回的32,496,008.01元货币资金。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应在重整程序中随时支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由前款所述可供分配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在乌审旗法院批准后依法支付。
(1)破产费用
截至2022年8月4日,京某公司的破产费用5,372,545.79元,其中包括管理人报酬(尚未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网络会议技术服务费。
(2)共益债务
截至2022年8月4日,京某公司已发生共益债务6,890,585.88元,包括京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因京某公司继续经营发生的职工工资、水、电、安全整改、安全维护等费用。
经管理人调查及公示的京某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2,358,454.74元,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形式100%清偿,其中京某公司欠缴的公积金105,838.50元,由管理人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对应部分从职工债权发放金额中予以核减。
因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或因诉讼或仲裁未裁决,或因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持有异议,或因部分债权尚在审査,或因有关证据和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明等或有不可预见的事项以及后续破产费用,预留资金3,054,477.62元,具体用于下列事项:
(1)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2)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3)经管理人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4)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用于管理人撤销个别清偿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管理人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如有)。
(5)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的不足部分。
(6)用于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7)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8)若预留资金最终尚有结余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补充分配。
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对上述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表予以清偿:
普通债权清偿表 单位:元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金额 | 清偿金额 | 清偿率 | |
1 | 乌审旗宇诺胜言电脑艺术设计制作中心 | 54,586.45 | 31,987.66 | 58.60% | |
2 | 内蒙古中云盛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9,294.27 | 23,026.44 | 58.60% | |
3 | 乌审旗顺鸿网络科技中心 | 1,648.00 | 965.73 | 58.60% | |
4 |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60,000.00 | 35,160.00 | 58.60% | |
5 | 内蒙古安逸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 7,500.00 | 4,395.00 | 58.60% | |
6 | 淄博市临淄易源气体厂 | 182,160.00 | 106,745.76 | 58.60% | |
7 | 乌审旗兴百消防器材店 | 15,629.00 | 9,158.59 | 58.60% | |
8 | 乌审旗为君健康体检服务中心(特殊普通合伙) | 15,695.00 | 9,197.27 | 58.60% | |
9 | 乌审旗鼎丰泰电缆灯具经销部 | 11,851.50 | 6,944.98 | 58.60% | |
10 | 乌审旗宏庆五金机电油田物资经销处 | 19,902.00 | 11,662.57 | 58.60% | |
11 |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 2,272,078.89 | 1,331,438.23 | 58.60% | |
12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1,600,000.00 | 47,817,600.00 | 58.60% | |
13 |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99,218.00 | 761,341.75 | 58.60% | |
14 | 鄂托克旗丰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7,347.67 | 4,305.73 | 58.60% | |
15 |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608.20 | 1,528.41 | 58.60% | |
16 | 包头市东河区程翔五金建材经营部 | 9,550.00 | 5,596.30 | 58.60% | |
17 | 河南龙华绿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000.00 | 11,720.00 | 58.60% | |
18 |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8,920,084.57 | 46,247,169.56 | 58.60% | |
合计 | 164,539,153.55 | 96,419,943.98 | |||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6个月内按照以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清偿。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京某公司未在破产程序中指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可以依法补充申报,经管理人依法审核确认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支出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行使权利。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未能获得清偿的部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不再清偿,因此而产生的税费,由重整后的京某公司承担。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目的是为了本次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各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 改善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促进债务人再生。本次重整的偿债资金由重整投资人提供,根据债权分类类别和相关资产评估价值,作出如下债权调整:
京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经审计报告确认,京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119,045.45元,京某公司的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故出资人权益应当为零。
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总金额后,其获得并享有京某公司100%股权,重整投资总金额不向出资人支付,用于偿还京某公司的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在偿还前述债务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不再享有对京某公司任何权益。
涉及京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东的变更登记,管理人或京某公司有权申请相关工商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出资人应给予配合。
若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将重整投资人变更为京某公司的股东,持有100%的京某公司股权。
根据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京某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如下:
首先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内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厂区人员配备及相关短缺人才的聘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与可能及已经和京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如中石油、中燃、当地各加气站等进行初步的合作洽谈。计划于2022年第四季度厂区恢复正常生产,结合调研及运行情况制定下一步的井口气接收的技术改造计划,并为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工作做初步的可行性方案。
厂区井口气接收及氦气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计划,利用淡季时间,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2023年度内完成井口气接收设备改造;同时对厂区生产过程中的氦气提取工艺的技术改造升级制定一揽子方案。
本年度氦气提取工艺改造完毕,厂区各设施设备应达到理想的工作状态,经营达到预期状态,初步预计该项技术改造投入1500万元。
根据前三年的经营及市场情况,科学制定后续厂区扩大生产及氢气生产工艺的二期计划,在市场及经营状况均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二期计划对厂区内LNG处理能力提高至100万方/天,氦气的生产能力提高至500方/天,上线氢气生产设施设备,于2027年实现氢气生产线投产,二期计划于2027年度升级改造完毕。
因经营计划中对厂区是改造升级,增加产量及产品种类的方向,京某公司留用的现有职工,仍愿意在原有岗位继续上班的,由重整后的京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将债权人依据性质分为不同的表决组分组进行表决。京某公司的债权人共设两个表决组,即普通债权组以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立的出资人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职工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全额清偿,因职工债权组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和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釆取“分组表决、分别统计”的规则。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规则参照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股东会决议公司重大事项时的表决标准,结合京某公司章程,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京某公司出资人组由深圳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
本重整计划经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为实现重整目的,保护多数债权人共同利益,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法有权向乌审旗法院申请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仍未获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的,乌审旗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为京某公司,监督主体为管理人。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重整计划债权的偿还义务主体为债务人,但本重整计划中的受偿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其余部分均由债务人执行。
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乌审旗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至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成就之日止。如因客观原因,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管理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乌审旗人民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相同。在此期间,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并以适当方式向法院汇报执行情况。
截至2022年8月1日,重整投资人累计向管理人支付81,600,000元(包括3,500,000元保证金),在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81,600,000元全部转为重整计划的清偿款。
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本次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则管理人在相应的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向重整投资人退还78,100,000元,剩余3,500,000元保证金暂不退还。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之日起3个月之内,第二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申请乌审旗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非因投资人的原因,最终乌审旗法院在3个月内未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无息退还3,500,000元保证金。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之日起3个月之内,第二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申请乌审旗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继续参与重整投资。重整投资人应当在乌审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15日内向管理人支付78,100,000元投资款,与未退还的3,500,000元保证金共同构成全额的81,600,000元投资总金额。如投资人在乌审旗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不参与债务人重整的,3,50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偿债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务。
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启动股权变更程序,交割日为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日。
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次日起,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务人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移交重整范围内的资产控制权。
本重整计划债权的清偿,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后,按照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自乌审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京某公司按重整计划及各债权人债权申报时提供的或补充提供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支付偿债资金。因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银行账户相关信息或者账户信息错误而影响受偿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按照重整计划可以获得现金清偿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时间领受偿债资金的,偿债资金将保存至管理人账户(保留期内不计息),保存期间为6个月,超过6个月仍未领受的, 视为债权人放弃领受偿债资金的权利,未领受的偿债资金将再次分配。
对于普通债权中实际发生债权数额尚无法明确的债权、诉讼未决的债权、异议债权、暂缓确认的其他债权,京某公司根据重整计划为该等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
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既定的支付节点完成相关支付,偿债资金归集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管理。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将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需跟进投资人后续经营情况,监督相关方案实施,为全体债权人保驾护航。管理人执行监督工作涉及的所有办公费用、通讯费用、差旅费及结案审计等费用,依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内随时清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管理人或京某公司可向乌审旗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乌审旗法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视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一)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京某公司已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整投资人获得京某公司100%股权;
(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
(三)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现金清偿的债权已履行完毕或已办理了保存、提存。
如非因京某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管理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乌审旗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乌审旗法院批准延长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成就后,京某公司应当向乌审旗法院书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管理人编制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依法向乌审旗法院提交。自管理人向乌审旗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三)京某公司和管理人可向乌审旗法院申请做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按照重整计划不再清偿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京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京某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未实现清偿的部分不能再向京某公司主张。
若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乌审旗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债务人有权在偿债计划中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并有权追回多偿还的金额。
(二)本重整计划的相关安排,除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相关各方的权益安排,需取得其他相关各方的书面同意或授权。重整投资人将根据经乌审旗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履行相关义务,并协助京某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
(三)债权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制作,并于2022年8月6日向乌审旗法院提交。管理人有权根据提交日后京某公司资产、负债等事宜发生的变化对本重整计划(草案)随时更新调整。在重整计划(草案)公示至债权人投票表决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与不同组别债权人磋商后,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根据磋商结果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在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并由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执行期间,经重整投资人书面同意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之内容作出调整和修改,并报乌审旗法院批准。
(五)重整计划(草案)参与投票表决的债权人指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已由乌审旗法院裁定予以确认的债权人以及经法院批准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
(六)如本重整计划(草案)有任何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或其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何的重大变化,该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被执行或无法被完全执行,或继续履行将对债权人或京某公司的重整构成实质性损害,则管理人有权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征求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书面意见后,对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补充、调整和完善的方案,经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规定进行表决,经乌审旗法院批准后执行。
(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京某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严格履行经乌审旗法院批准后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重整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经营、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任何以下风险的出现,都将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实现。以下并未列举穷尽所有该等风险,仅作为基本提示以供考虑。
(一)宏观经济环境及国家政策风险
由于债务数额相对巨大,重整计划必须面对执行期限内宏观经济波动,区域经济波动,政府法规、政策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行业萧条周期出现和市场价格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二)重整计划(草案)不能执行之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京某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仍存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1)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的;(2)京某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乌审旗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的。
可能导致京某公司破产清算,届时将依法转换程序进入破产清算。
不排除重整计划执行中会出现诉讼案件,该等案件可能会给未来经营带来额外的风险。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在乌审旗法院受理京某公司破产案件前,京某公司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管理人视情况行使撤销权,产生履职费用及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撤销后追回的款项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分配比例对未全额清偿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重整计划(草案)未尽事宜,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结 语
自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京某公司重整以来,管理人在京某公司协助下,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利益,综合资产、负债的基本情况,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债权人、投资人、京某公司等重整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论证,着手重整计划的设计和制作。京某公司的重整,能够使得各位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职工权益、工作岗位得到保障。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惠利各方。
重整计划(草案)只有获得债权人会议各组表决通过,并经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方能生效,才能避免因破产清算而给各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但是破产重整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存在一定的风险。管理人希望各债权人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如果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并被批准,京某公司、债权人、股东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密切合作,信守承诺,确保本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全面、准确的执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各债权人的损失。京某公司重整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理解和帮助。此后,管理人还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继续尽心尽职的履行监督职责。在此,管理人对所有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前期工作中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乌审旗京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阿拉善盟海某能源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