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参加在太原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立法研讨会

更新时间:2018-09-01      来源:  

20188月26日,我所贾璐、关絮两位律师参加在山西太原举办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立法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太原市律师协会主办,上海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筹)承办,并由太原市司法局支持,众多业内法律专家齐聚一堂,共同参加研讨学习。


研讨会由太原市律师协会会长刘跃峰主持,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解释二主要起草人李琪,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应邀参加研讨会并做主题讲座。



26日上午,研讨会由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解释二”主要起草人李琪,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裁判思路及“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的主题讲座。李琪主要介绍了“司法解释二”起草坚持的原则、主要内容及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发承包人的过错赔偿,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鉴定,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判例,介绍了在“司法解释二”起草过程中考虑和所坚持的主要原则。


26日下午,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就《“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条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作主题讲座,李明研究员从中标通知书效力、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况,违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工期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合作开发、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随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作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内容衔接以及“解释二”疑难法律问题司法处理原则六大亮点》的主题讲座,朱主任分别从中标通知书效力范围以及黑白合同的认定原则、开工日期认定及工期延误的裁决原则、规划两证属于效力性规定以及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鼓励诉前鉴定以及强化对司法鉴定的管控、重新设定以代位权诉讼保护农民工权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全面规则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最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家学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杨家学副主任指出三位演讲嘉宾均结合丰富的案件审理或代理实务经验,从具体案件入手并结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或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操作指导,大大有利于法官和专业律师在案件审理或代理过程中对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通过参加研讨,我所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发承包人的过错赔偿,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鉴定,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主要疑难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为今后处理和解决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撰稿:关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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